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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贪贿310万获刑十六年

发布日期:202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夏某某(正处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35.1万元、收受他人财物75.495万元,并用部分赃款在山东日照购买海景房和门面房。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涉案赃款170.5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夏某某,男,56岁,正处级,1998年8月至2003年3月任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粮工粮食储备库主任,2003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河南金鼎粮食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1、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郑州市金水区某住房时,由豫良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董某为其支付按揭房贷61.4950万元,装修费9万元,夏某某为董某承包粮库工程时提供帮助;收受中牟县某局职工乔某5万元,为其在收购小麦业务中提供帮助。2、2000年,河南粮油工业总公司山东省日照市以138万余元购买了海曲路某商业用房一处,并花费120.9万元用于装修。2004年3月份,该房被以356万元的价格转卖。夏某某用其中130万余元为自己在日照市金海岸花园购买海景别墅一套,剩余款项购买日照大学城一门面房,并出租获利。后因检察机关调查此事,夏某某担心事情败露,称房屋转让,并个人出资140万元转到河南粮油工业总公司账户。

另查明,夏某某在办案机关调查他人案件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赃,法院遂依法对其减轻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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