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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索要"帮忙辛苦费"村支书检举犯罪获缓刑

发布日期:202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村委支部书记屡次向村民索要“帮忙辛苦费”,鉴于其检举揭发犯罪,有立功表现,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2月14日凌晨,富阳镇X村民黄某贵、黄某甲、黄某乙的房子发生火灾,随后,三人找到时任涝溪村委支部书记的罗某,希望其能帮忙找些救灾补助,罗某就跟他们三人说民政那边可能会有救灾救济款物,可以帮忙争取一点补助,同时提出帮忙找项目需要花一些费用。同年10月至12月,富阳镇民政办按每户14000元的标准,发放倒房重建救灾救济补助资金42000元给黄某贵、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被告人罗某从镇民政办代领补助资金42000元后,从每一户收取现金人民币7000元,只给黄某贵、黄某甲、黄某乙每人7000元。案发后,罗某己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罗某在富阳镇X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担任村委支部书记的便利,以帮忙争取到危房改造指标为由,向涝溪村X组的赵某索要财物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己退出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人罗某检举揭发富川瑶族自治县X乡X村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罗某索取国家用于救济他人的救灾救济特定款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罗某检举揭发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的全部赃款,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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