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备考:本证与反证
发布日期:202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证据提供人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都是本证。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借据为本证;被告如果辩称已返还,其为此提供的原告出具的还款收据也是本证。反证与本证同样,既可以由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第三人提出。反证的作用与目的在于削弱、动摇本征的证明力。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提出王某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元的证言。被告辩称这500元系原告所赠与,并非借款,并以书信为证。被告提供的赠与书信,是以削弱、动摇王某证言的证明力,所以是反证。反证不同于对本证的反驳。证据反驳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对力所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与待证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从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反驳时,既不主张新的事实,又不提供新的证据。
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了使所主张的待征案件事实被人民法院所确认,一般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就是说对本证不但有质量上的要求,还有数量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使审判人员确信该事实很可能存在。反证则不同,只须“确实”,不须“充分”,即对其只有质量上的要求,只要查证属实,就会动摇审判人员对待证案件事实的确信,使待证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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