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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要约撤销时间

发布日期:202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1、要约撤销应该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这里“作出承诺之前”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处?还是指承诺人决定时(换句话说,是否承诺人寄信时)?2、要约时间计算,信件按信件载明日期。如果现实生活中出现以下案例,应如何处理?案情:甲向乙发出要约,信件载明日期是08.1.16,要求乙在5天内作出承诺。可是信件邮戳日期是08.1.8的(因为甲把日期写错了),那么怎么计算这5天的承诺期间。如果甲是有意写成08.1.16,又要如何处理?

  [解答] 1、课堂笔记民法306页要约撤销应该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只是一个时点,如果撤销通知的到达时间和承诺发出的的时间一致,则不发生撤销的效力。2、 按照《合同法》24条解答,应该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计算,没有以信封的邮戳日期。邮戳日期是邮局加盖,不会有当事人加盖,所以不会出现你所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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