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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美国法

发布日期:202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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