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驰过路人倒地证据不足仍获赔
一辆货车经过后,刘女士倒地受伤,左脚拇趾趾骨粉碎性骨折。交警经过调查,无法确认货车与刘女士有无接触。刘女士将货车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货车的经过与刘女士受伤有因果关系,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刘女士证据不充足仍胜诉。
交警:无法认定有无接触
2010年11月3日下午,刘女士骑电动车经过郫县317国道乐百氏公司门口一施工场地时,恰逢张某驾驶货车经过,刘女士倒地受伤。随后,货车停下,刘女士被送到郫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女士左脚拇趾趾骨粉碎性骨折,共住院97天。2010年11月13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张某驾驶的货车与刘某的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有无接触,未能查明事故原因,无法划分责任。2011年2月15日,刘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刘女士称,货车将她撞倒,导致脚趾骨折,要求货车方承担事故责任。而货车方却认为,车并没有接触刘女士,不该承担这一责任。因协商未果,刘女士将货车司机张某、车主高某、保险公司起诉到郫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
法院:因果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因张某在驾驶时未履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女士为避让张某驾驶的车辆倒地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刘女士在远处已看见所经过的路段正在施工铺路的情况下,仍然骑电动车进入施工现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张某与刘女士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张某驾驶货车与刘女士受伤有因果关系,刘女士获赔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有其他外力致刘女士受伤的情况下,张某的货车未与刘女士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刘女士受伤,对其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维持一审判决,刘女士证据不充足仍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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