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宪法考点梳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第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二、法官制度

  法官的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