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经济法: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发布日期:2020-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营业所得。
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即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益。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普遍使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而陈列、展销、商品库存、为采购货物等而保有的场所,其他具有准备性、辅助性的固定场所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上,一般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前者指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可归入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后者指未通过常设机构的所得,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本身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即可将其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项下。例外的情况是,对于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业,一般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
2.劳务所得。
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1)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从事独立活动取得的所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方式一般采用“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固定基地指个人从事专业性活动的场所,如诊所、事务所等。后者指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即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某一会计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独立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征税的前提条件。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2)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即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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