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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经济法: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发布日期:2020-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见索即付担保。

  见索即付担保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或独立保函,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这里的担保人通常是银行,见索即付担保是担保人与收益人之间以保函为根据而形成的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点是:(1)无条件性,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即可,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索赔提供的证明文件只有书面形式的要求,保证人无须核实借款是否违约。保证人在见索即付担保下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事先无须对借款人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2)单一性,指担保人所承担只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借款人履行的义务。担保人的付款义务是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当然,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代位追偿。(3)独立性,见索即付保证是独立的,即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等对抗收益人。

  2.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保证人在向贷款人付款时,只需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而无需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非次位债务人;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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