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取保候审的执行

发布日期:2020-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取保候审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保证人的《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3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6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