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解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发布日期:202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
(1)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2)当行为人与其他人均为案件当事人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观上专门(或者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伪造证据,则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应认定为毁灭、伪造其他当事人的证据。
(3)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证据。
(4)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物体化(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包括证据与证据资料(扩大解释)
(5)隐匿证人与被害人的,成立妨害作证罪;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2.行为内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3)刑事案件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成立,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犯罪的嫌疑。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的,成立本罪。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是实行行为。
下列行为都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①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②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
③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行为人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④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⑤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当事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犯罪。
⑥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3.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当事人)承诺
(1)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主观要件:故意。
(1)非目的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使当事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目的。
(2)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场合,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证据的意思,即具有将证据交付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使伪造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意思。
5.成立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6.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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