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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自救行为

发布日期:2020-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

  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是:(1)行为人是先前受到损害的直接被害人,其试图恢复的权利具有正当性;(2)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社会相当性;(3)存在恢复权利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等待公权力救济难以有效实现自己的权利:(4)相对方(侵害人)不会因为自救行为受到额外的损害。

  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是:(1)二者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后,就不宜再确定为自救行为。(2)正当防卫行为是紧急行为,是法律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自救行为不是紧急行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就辩解效果而言,主张正当防卫对行为人更为有利。(3)正当防卫必须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然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态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和自救行为之间在时空条件上有比较明显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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