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资料: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发布日期:2020-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 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中,需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 前提条件。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是指:(1)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 财物。这里的他人财物,既可以是他人的个人财物,也可以是单位的财物。(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暂时失去占有、控 制的财物。(3)地下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埋藏物除了有明确个人归属的以外,所有权都属于国家。第二,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 度,这是构成侵占罪的数额条件。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行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有非法占有自己代为保管的他 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行为,但一经要求其退还或者交出立即退还或者交出,则不构成侵占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 财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虽然都是侵占财物的行为,但前者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后者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前者侵占的是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后者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果 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对本单位环境、情况等比较熟悉的方便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能构成本罪。二是实施了非法 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如果非法占有的并不是本单位的财物,不能构成本罪。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 能构成本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 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面规定中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 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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