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私车公用撞人用车单位被判担责
私家车开出去办公,在路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主受伤。9月初,车辆所有人孟娟接到法院的电话,称她被电动车主以第二被告人起诉了。庭审中,孟娟辩称是经单位同意开车外出办公才发生交通事故,要担责的应是单位而不是她。
去年5月份的一天,孟娟与同事陈良一起开车到某地出差,不料在宁高高速公路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主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轿车与电动车各负一半责任。电动车主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伤愈后被鉴定为左上肢九级伤残。电动车将陈良、孟娟、两人所在单位、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到该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陈良表示,他只是司机,驾驶车辆属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况且事故发生后他已垫付赔偿费用1.3万元。而孟娟认为,她才是最冤的那个,因为她是经过单位同意才拿自己的车作为工作时的代步工具,单位不奖励自己就算了,出了事还要自己赔,太亏了!她认为,超出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应由单位承担。在这之前,她也垫付了1万多元。
单位承认曾批准孟娟私车公用,但根据规定,各类违章、交通事故赔偿等均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每月报销1500元交通费作为补偿。单位援引这项规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13.7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剩余1.7万元由谁承担呢是车主本人,还是用车单位
法院认为,单位员工依照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履行职务或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使用自己的车辆,其本质意义仍然是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者,事故发生在孟娟和陈良完成工作后返回南京的途中,因此他们均属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用车单位定的“因私车公用而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产生效力。法院据此判决保险额度以上的1.7万元由单位承担。陈良和孟娟事先垫付的款项,应从保险公司和单位给付伤者的赔偿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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