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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司考讲义: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发布日期:2020-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1)合作与协助义务;

  (2)信息提供义务;

  (3)附属义务:

  不擅离义务;

  不新任义务(不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

  2.个别清偿无效-其他债权人利益

  3.对管理人为给付:

  故意向债务人给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免除其清偿责任;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所有财产都要归入到债务人财产

  5.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代位权之诉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全部归入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法院应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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