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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司考讲义:债权人会议

发布日期:202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A.对所有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

  B.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3.职权(F6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分组表决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4.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重整计划的通过与和解协议的通过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A.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则:出席人头数过半+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半数以上;

  出席人头数和全体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实现大额债权人和小额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制衡,避免以大欺小,以多欺少。

  B.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规则:人头数过半+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重整计划实行分组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和解协议的通过规则:人头数过半+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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