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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司考讲义:重整程序期间

发布日期:202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整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间,防止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定重整计划。

  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包括重整计划的制备、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批准两个阶段。

  1.重整计划的制备

  (1)重整计划

  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

  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内容(F8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提交时限——6+3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制备:谁管理谁制备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没有时间限制)

  (1)表决程序

  A.分组表决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组

  c.债务人所欠税款;

  d.普通债权。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B.决议规则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批准程序

  A.通过后的审查批准

  B.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

  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该表决组协商,协商后再表决一次,还不通过——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法院批准,法院经审查合法后,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强行批准的条件

  公平: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合法:债权清偿顺序不违法;

  可行: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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