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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司考讲义:和解协议的执行

发布日期:202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和解协议被裁定认可,即终结破产程序,执行过程在破产程序之外。

  1.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不执行和执行不能,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宣告破产。

  执行不能——已经受偿,继续有效;与其他债权人达到同一比例后,继续受偿;

  (1)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2)第三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其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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