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资料: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0-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第1 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前三款。

  (1)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3)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第2 款: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

  (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明知某种拘禁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死亡,却实施该拘禁行为,因而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轻伤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3)法律拟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才适用《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段的规定, 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特别提示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数罪并罚: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伤害被害人或者产生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相应的过失犯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3.第3 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债务”:包括合法和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否则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2)客观行为: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的,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例 甲制造骗局使得乙欠下10 万元债务,然后甲以索债为名扣押乙作为人质,要求乙亲属偿还债务的,成立绑架罪。

  (3)对象:“他人”,即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否则成立绑架罪。

  (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又使用超出拘禁范围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特别提示: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负刑事责任。

  4.加减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

  (1)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包含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

  (2)如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即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