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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资料:诬告陷害罪

发布日期:2020-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行为对象:“他人”。

  (1)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如果司法机关作调查时,声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成立包庇罪。

  (2)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发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成立本罪。

  (3)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

  (4)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成立本罪。

  (5)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行为方式:必须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可能成立包庇罪。

  (2)行为内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①预备行为:告发之前的“捏造事实”。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也成立本罪。例如,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②实行行为: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

  ③行为人虽然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④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危害结果: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

  3.责任形式:故意与特定目的。

  (1)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发的确实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当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认定为本罪。由于不处罚过失诬告行为,所以,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

  (2)目的: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意图);但不要求将该目的作为其行为的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只要行为人存在该目的即可。

  4.综合要件:情节严重。

  5.既遂标准:告发达到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就既遂,不要求事实上采取了刑事追究活动,更不要求判处刑罚。

  6.罪数:如果诬告陷害行为导致他人被错判死刑的,应以诬告陷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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