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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知识库-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发布日期:2020-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互惠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待遇为前提。在上述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的采用中,一般都同时遵循这项原则,以防止国家获取片面利益。但是,基于某种原因,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不受此限制,普惠制就是一个典型。普惠制或称普遍优惠制,是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

      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由我国有关的专门法律或与外国人相关的法律条款作出规定。据此,外国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但某些方面法律规定了差别待遇,如对外国人进入某些职业或产业予以禁止或限制;在某些领域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规定了给予外国人某些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得参加中国境内的政治党派或政治活动,也没有服兵役的义务。我国还在与许多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中,普遍采用了在特定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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