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引发他人撞车死亡,法院判赔10万
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途径湖南省慈利县慈姑美景小区路段(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因高某未关闭远光灯,导致吴某视觉障碍,致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前方同车道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受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被告高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受害人李某某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死亡而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是高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高某对受害人亲属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高某直接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被告高某在因无证驾驶车辆,A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高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代被告高某给受害人亲属赔偿后,依法有权向高某行使追偿权。故A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101487.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会车时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章来源于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仅限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2025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