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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性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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