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基础考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发布日期:2020-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也可能是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定代理人负有保护被害人的责任和代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近亲属是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或管理被害人财产的权利。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4.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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