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丈夫死后,做妻子携子女另嫁他人,昔日的公公和婆婆却独吞遗产,伤心的赵媛媛只好将他们告上法庭。3月26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婆侵犯儿媳合法继承权案依法作出调解:王行礼死后所留遗产中四张20000元存单以及剩余75000元赔偿款由原告赵媛媛和儿子共同继承,其余所有不动产遗产均归被告王军民、许晓霞继承。

刚过而立之年的赵媛媛是山东省莒南县X镇农民,其丈夫王行礼长期在山西省大同一矿业公司打工。2010年春天,王行礼因其在矿洞内运输矿石因未戴安全帽发生事故,造成颈椎高度骨折,属一级伤残,后经双方协商调解,公司一次性赔偿王行礼各种损失(略)元。王行礼在家中经过长期医疗护理无效,于2011年冬天死亡,撇下6岁的儿子和年近60的父亲王军民、母亲许晓霞。王行礼亡后,年轻的赵媛媛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便携带其子女另嫁他人。公公和婆婆以儿媳赵媛媛另嫁他人,没有经其同意,且私自带走部分财产为由,拒绝给付亡子获得的部分赔偿款及其他遗产。

金丹律师认为,原告赵媛媛在其配偶死亡后,有权另行选择配偶,其对亡偶遗产的继承权不因重新形成婚姻关系而消失,其继承权仍受法律保护,任何阻挠、侵占亡者遗产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为避免因财产继承造成婆媳日后不和,法官经过多次明法释理,最后使被告王军民、许晓霞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接受了法庭调解,达成了不动产归公婆、动产归儿媳及其儿子的协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