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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资料: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0-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是共同加害行为的特殊表现形态。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使该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三项构成要件:

  第一,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

  第二,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

  第三,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即要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在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场合,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该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全部责任,而是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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