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0-05-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5年3月21日1时51分,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眉山市蓬莱北路“李记串串香”店外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接触,致陈某某受伤倒地,事发后,电动车上的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5分钟后,刘某某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处时,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倒于道路上的陈某某发生碾压。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抢救无效,陈某某死亡。
事发后,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出租车的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陈某某的死因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死亡是由两车共同作用所致,为联合死因,两车对其死亡的参与度分别为50%。
一审开庭时,东坡区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报告所作结论,刘某某的侵权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陈某某的死亡)有50%的参与度,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50%民事责任,另外50%的损失应由未知名电动车方承担。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家属不服判决。上诉称,导致陈某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刘某某高速驾车碾压所造成。即使无名驾驶员所驾驶的无名电动车存在,不可能造成陈某某如此损伤,更不可能要对陈某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请求二审改判刘某某家属连带承担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损失80%的赔偿责任。
2016年3月21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请求刘某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应就此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在本案诉讼中,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该事实主张,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遂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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