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财产继承权的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赵双剑律师
本想再过几年把玩具厂也给儿子经营,然后安享晚年的陈老板,却得到儿子儿媳出车祸去世的噩耗,陈老板含泪为他们料理完后事。
在处理遗产时,面对儿子名下的三套房产,陈老板选择放弃继承!然而,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却一纸诉状将陈老板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陈老板放弃继承无效。这是为何呢?里面又有什么玄机?
原来,将陈老板告上法庭的是他的债主王先生!前段时间为了厂里资金周转,陈老板先后向合作伙伴王先生借款共计2000万元。由于债务到期陈老板没有按时还款,几次催账无果的王老板只好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这果然有效,但王先生也只是收到一部分欠款,陈老板仍有欠款未还清。
王先生在得知情况后认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陈老板至今仍未还清所有欠款,而陈老板在儿子去世后放弃其名下三处房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履行还款的义务。于是,将陈老板再次诉至法院。
针对这一情况,有人会问:这继承权难道不是想放弃就放弃的吗?对此,海南天鼓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其次,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公民的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但放弃继承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王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在执行还款期间,陈老板虽有还上部分欠款,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放弃继承权后仍具备足够的能力来履行还款义务。故陈老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债权人王先生的利益,因此法院认为陈老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形放弃继承权也属无效!
附加条件的放弃继承无效。虽然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如果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时附有条件,则可能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例如,以不赡养父母为条件放弃继承。
附加期限的放弃继承无效。继承这一法律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时效性,如果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附加期限,则势必会延误遗产的处理从而损害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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