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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分析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员某到甘肃省兰州市五洲皮肤病医院治疗其鼻根两侧暗褐色沉着斑,该院皮肤科主任张某(被害人,女,殁年35岁)对其进行了色素分离、表浅电解术等治疗。一个疗程结束后,员某自认为疗效不好并对其造成烧烫伤,要求医院赔偿并扬言报复。后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因员明军无端索要高额赔偿而未果。
      同年12月,员某决意报复张某,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菜刀。2018年1月22日14时20分许,员某携带刀具闯入五洲皮肤 脉断裂及左肺静脉、双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员某作案后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员某不能正确认识治疗效果,在索要高额赔偿未得到满足后蓄意报复,到医生办公室持尖刀、菜刀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员某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员明军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员明军已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经调解未果,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员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蓄意报复,在就诊近一年后携刀具到医生办公室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员某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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