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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仿真枪抢劫是否成立持枪抢劫?

发布日期:2020-05-11    作者:赵双剑律师
  行为人携带仿真枪抢劫金店,是否构成上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从重处罚的持枪抢劫情节?
行为人携带仿真枪抢劫金店,是否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抢劫罪中从重处罚的持枪抢劫情节?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张某因赌博欠下数十万赌债,遂产生抢劫金店的想法。2016年3月11日,张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口罩、创可贴等用于伪装的物品以及仿真枪、锤子等作案工具预谋抢劫金店,但未找到合适抢劫目标。同年3月14日,其来到某县,经事先踩点和伪装后,于当日15时45分进入该县M金店,佯装购买首饰,后持仿真枪威胁驱赶金店工作人员至里屋,其使用事先准备的锤子砸碎柜台玻璃,抢走部分金项链、金手镯、金条,后逃离现场。
  张某使用仿真枪威胁金店员工,并抢走金店部分黄金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张某所持是仿真枪,不具备枪支属性,没有枪支所有的危害性,其持仿真枪只是起到威胁作用,因此,张某不构成持枪抢劫。但法院仍判处张某无期徒刑,是因其抢劫数额巨大,且不交代脏污藏匿地点,金店的损失无法挽回。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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