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国际货运保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下称常州人保)诉称:1999年7月,被告接受常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常州外贸)委托,将一批货物运往国外,并出具了清洁提单。该批货物由原告承保海运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受到污染。原告依据保险单向收货人赔付了货物损失和检验费,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并向被告求偿,但被告拒不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9453.68美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立信公司)辩称:本案承运人为WPC公司,立信公司仅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涉案货物已于1999年9月10日交给收货人,但到11月15日才进行检验,时间长达两个多月,被告不承认该检验报告的结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提单、保险单、发票、装箱单、检验报告等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1999年7月9日,常州外贸向常州人保投保一批出口货物的海运一切险。常州人保接受投保,并开具了金额为77770美元的保单。1999年7月13日,立信公司为该批货物出具了一份提单,抬头为WORLD PACIFIC CONTAINER LINE LTD, (以下简称“WPC公司”)。立信公司在签单时,注明“AS AGENT FOR THE WPC CONSOLIDATORS INC”。货物于1999年8月8日到达国外目的港,9月10日送交收货人。收货人发现货物污损,即与WPC公司联系,并于11月15日申请检验。检验公司于2000年3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认定基于发票价值的总损失金额为25373.30美元。常州人保以上述金额的110%及有关事故调查费共计29453.68美元作为索赔数额,要求立信公司予以赔付。
「一审法院判决主文」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对被告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
常州人保上诉称:立信公司在中国境内仅设有办事处,依法不具有经营权,故无权签发国际集装箱海运提单;涉案提单未经我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不能在中国境内用于从事国际集装箱海运业务;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本案承运人,立信公司应当承担涉案货损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请。
被上诉人立信公司辩称,涉案承运人已实际交付货物。货物损坏与被上诉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权签发提单,以及提单是否经登记无关。被上诉人在提单中已明示其系签单代理人,而且上诉人接受提单后也没有提出异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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