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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知识点:期限与条件

发布日期:2020-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A.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B.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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