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医生、投保人联手造假涉嫌诈骗
据8月3日东北网报道,哈尔滨市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提升自己的业绩,串通数十名客户制造假病历骗取赔偿款20余万元。日前,南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梁颖(化名)去医院看病期间认识了一名徐姓男子。在得知梁颖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后,徐某表示他与这家医院很熟,能联系到各个科室的医生。梁颖听后窃喜:如找他修改病历,将得到的部分理赔款返还给客户,再让客户为自己发展下线,大家岂不都能赚到钱。
一天,梁颖的客户阿涛拿着看病时花的近6000元的票据找到梁颖,告知自己得了肺结核,看看能否得到赔款。梁颖告诉阿涛,肺结核不在其理赔范围内,但他认识的一个人可以改写病历,这样就可以报销了。但成功后得为她介绍一名客户。阿涛一口答应,并交给梁颖3000元好处费。梁颖随后找到徐某,交给他3000元钱。徐某当即为其出具了更改后的病历。20天后,阿涛收到了1.5万元理赔款,并从中拿出2000元为表姐办理了一份保险。
2008年6月,梁颖得知客户徐大娘的儿子做口腔溃疡手术花了5000多元后,便向沈大娘介绍了自己的计划。沈大娘点头同意。没过几天,沈大娘儿子的信用卡上汇来1.2万元钱,沈大娘又找来梁颖,给儿子买了一份保险,兑现了承诺。
2008年末,徐某找到梁颖,称自己的好友得了重病,需要报销医药费,希望梁颖能提供一些保户的投保材料。梁颖觉得前几次都成功了,就将三名保户的投保材料取了出来,并将他们的存折和密码交给了徐某以便取款,徐某共骗取理赔款7万余元后将存折返还给了梁颖。
评点: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案例中我们会发现一种在保险理赔中经常出现的诈骗犯罪方式:保险营销人员、医生和客户三方合作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
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事件中的保险业务员串通数十名客户制造假病历骗取赔偿款20余万元,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有可能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涉案的保险客户和医生也是共犯,也将会面临“按照涉案金额的多少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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