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用人单位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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