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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日期:2020-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主体具有限制性。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扶养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是对受扶养人人具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 

      2.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相统一的双方法律行为。生前行为指双方参与订立协议,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都是在被扶养人生前进行并生效的行为;死因行为指必须等到被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将遗产移转给扶养人。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继承开始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4.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①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②扶养人享有于被扶养人死亡时取得受遗赠的财产的权利。 

      2.违约救济。①因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②因被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被扶养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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