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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考点精讲: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发布日期:2020-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可基于事实行为原始取得,如拾得遗失物、无主物先占。亦可基于侵权行为原始取得,如盗窃、抢夺他人钱包。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包括两种:①移转取得。以直接交付和简易交付移转直接占有。②概括承受。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由继承人承受。再如,企业合并时,被合同企业的直接占有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

  (二)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消灭的情形有二:①直接占有人丧失事实上管领力。②占有物灭失。

  1.直接占有人丧失事实上管领力的,直接占有消灭。其情形有二:①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现实交付、抛弃、放弃对不动产的占有。②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被盗、遗失。

  须注意: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的,直接占有未消灭。如:①家畜走失,可预期其归来;②钱包从阳台掉到马路上,让女儿盯着,自己急忙下楼去捡;③旅客结账时,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宾馆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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