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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商个人的种类

发布日期:2020-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

  (1)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2、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2)清算:

  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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