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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发布日期:2020-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通则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1、合同自由

  2、合同必须遵守

  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

  2、无授权

  3、不道德或非法

  注:前三项的具体标准由国内法来规定

  4、错误,须是严重错误

  5、欺诈、胁迫、重大失衡

  三、合同默示义务的渊源

  1、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2、各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的习惯做法和惯例

  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4、合理性

  四、不履行及其救济方法

  本规则所指的不履行是指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包括瑕疵履行及迟延履行

  其救济方法包括:补救、延期、终止合同、要求履行、损害赔偿

  五、指定清偿

  1、指定清偿的含义

  2、范围,包括相关费用、利息和本金

  3、如果双方都未指定,按以下规则清偿:

  (1)到期债务或首先到期的债务

  (2)最少担保的债务

  (3)负担最重的债务

  (4)最先发生的债务

  六、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艰难情形是指使一方履约成本增加或所获履约价值减少,根本改变了合同均衡的情形。

  其特点是:发生或知道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不能合理预见;不能抗拒;非由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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