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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宗教信仰自由

发布日期:2020-0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宪法规定宗教自由的目的是:第一,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它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的时候还会继续存在;第二,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问题,对待公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绝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第三,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际交往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然而,由于公民是特定国家中的一员,因而在从事宗教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因此,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表明,公民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则必须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否则宗教信仰自由就会失去其合法基础。

      宪法第36条第4款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因此,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我国宗教团体可以与其他国家的宗教界保持宗教的学术文化交流,但不允许外国宗教势力干涉我国内部的宗教事务,我国宗教团体也不去干涉我国以外的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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