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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中止与预备、未遂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止与预备、未遂的区别:是否具备自动性。

  1.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良心发现、悔悟、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

  (2)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等的纠缠而停止犯罪通常认为是自动停止,希望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属自动停止。

  (10年)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10年)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3)看到呼啸的警车,严打的标语等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动停止。但假如是在被害人家里翻箱倒柜找东西时听到呼啸的警车误以为是冲着他而来因害怕被抓住而停止的,属被迫停止,构成未遂。

  2.不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因生理或心理的严重缺陷而未能将犯罪继续下去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有人怕血而瘫倒在地。

  (2)因认识错误产生错误或错觉,误以为发生了阻止犯罪到既遂的因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听到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回来了。

  (3)因有路人经过害怕被抓住而停止,通常认为属意志以外的因素。

  (4)因犯罪对象没有出现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

  (5)碰到了有利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能导致成立犯罪预备或未遂。也就是犯罪过程中碰到了有利情况,无需采用犯罪手段就能达到目的而停止犯罪行为。如盗窃时被害人见其可怜自愿给钱;强奸时被害人见是梦中情人而自愿配合。

  3.中止犯“自动”的程度问题:定犯罪预备、未遂,必须是客观因素达到了阻止犯罪进行的强度,否则,即使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如果行为人还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的,也定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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