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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要点精讲:形成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2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a、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b、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

  c、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

  (a)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

  (b)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

  (c)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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