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计划生育法实施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发布日期:2020-02-11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社会抚养费,第三个子女,计划生育,新法实施后
一.引言
新法实施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霍某某与x市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2071行初1070号”。
二.基本案情
(一)霍某某户籍地址及住所地为x省x市x路x号,属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李某某2009年9月9日在x市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6日生育第一个子女(李婉垚),于2016年3月31日生育第二个子女(李姝然),又于2017年12月22日生育第三个子女(李嘉栩)。为查明案件事实,市卫计局收集了霍某某、李某某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育龄信息卡、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及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二)2018年4月11日,市卫计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霍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超生一个子女,违反了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规定。市卫计局根据《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征收霍某某社会抚养费82587元。
三.裁判结果
市卫计局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市卫计局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4月11日向霍某某送达了上述文书,原告霍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市卫计局作出涉案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3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霍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市卫计局于2018年4月11日向我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市卫计局未按法定程序向我送达上述文书,我亦未签收过市卫计局出具的任何文书,直至我收到市卫计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催缴通知后,我才知道该文书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市卫计局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二)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具有作出涉案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霍某某违法生育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霍某某与李某某于2009年9月9日在x市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生育三个子女。霍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涉案行政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法院认为:经调查查明,霍某某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经查明上述生育行为后,市卫计局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征收告知书,告知霍某某拟对其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霍某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同时,上述告知书上载明:“由于被征收人不愿到我局签收本告知书,我局工作人员以及该社区工作人员到其住所,被征收人在家,我局工作人员将本告知书交给被征收人,本人拒签,已拍照为证。”霍某某未在上述行政征收告知书告知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认定为经营假冒牛奶的处罚被撤销。3.医疗纠纷:因火灾搬动致患者人工髋关节松动,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4.行政诉讼:不得因未提供原始票据为由,拒绝新农合医保报销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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