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除厂房已被法院撤销和确认违法,仍继续拆除办公楼
发布日期:2020-01-09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撤销,征收拆迁,违章建筑,确认违法
一.引言
在拆除厂房已被法院撤销和确认违法,仍继续拆除办公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市x城x五金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与x省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702行初467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x市x城x五金机械厂在x市经济开发区x小区x号建有3000余平方米厂房及办公楼约1100平方米。2018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x永经限改字〔2018〕第418-5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地2018年5月20日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拆除的,将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断电、拆除。
(二)原告不服,于同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8)x0702行初15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的上述限期改正通知。同年7月,被告组织拆除了原告约3000平方米的厂房。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x0702行初35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该拆除行为违法。上述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20日,被告组织拆除了原告厂内约1100平方米的办公楼。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x开发区管委会虽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但法律、法规未授予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职责。被告在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及其2018年7月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已被法院分别判决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情况下,仍继续组织拆除且拆除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二)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省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拆除原告x市x城x五金机械厂在x市经济开发区x小区x号的约1100平方米房屋(办公楼)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拆除规定的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告前述行政拆除行为严重违法,滥用行政权力,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次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因与已判决的上次拆除相比,两次拆除主体不同、建筑物不同,此前是厂房,本次拆除的是办公楼,因此从时间、拆除对象都可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拆除行为。
(二)答辩意见:我管委会于2018年4月18日对原告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8年5月20日前对案涉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我管委会并于2018年7月对其中的3000平方米予以拆除。2019年6月20日对剩余1100平方米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我管委会认为,前后两次拆除行为均是基于限期改正通知书作出,2019年6月20日的拆除行为是2018年7月拆除行为的延续,而2018年7月的拆除行为已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x0702行初35号判决确认违法,因此不应当另行起诉。被告基于一个限拆通知作出的2次拆除,不应分2次起诉。
(三)法院认为:原告就被告于2018年7月拆除其厂房的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但原告就本案提起的诉讼是针对被告其后对其厂内其他房屋采取的拆除行为,两拆除行为实施时间及拆除内容均不同,因此不属于同一事实而提起的重复诉讼范畴,不影响原告本案拆除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一个理由变来变去的拆违行为,会降低相对人对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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