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卖淫、嫖娼不再被收容教育!

发布日期:2020-01-02    作者:路光亮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