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编制年报信息公开,回复答非所问不具有合法性
发布日期:2020-01-01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机构编制,答非所问,合法性
一.引言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申请机构编制年报信息公开,回复答非所问不具有合法性,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庄某与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826行初74号”。
二.基本案情
(一)于2018年5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1996年至2018年xx镇人民政府上报给被告的xx镇机构编制年报。信息公开形式:要求将xx镇机构编制年报打印或复印并加盖被告单位公章。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工作人员于5月25日下午电话告知原告其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8年7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X0826行初41号行政判决:判令被告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提出的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一份《告知书》。原告认为,该《告知书》没有公开其要求公开的信息,被告没有正确履职,遂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院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虽给予原告回复,但被告的回复内容,并未围绕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能否公开等方面作出相应回复,被告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内容“答非所问”,该《告知书》内容不具有合法性,原告请求撤销,本院应予支持。2019年3月18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庄某:根据xx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关于您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现告知如下:经查,机构编制年报及存档资料中没有您的个人信息,实名制数据库中也没有您的个人信息。该《告知书》并没有公开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告履行职责。
(二)答辩意见:根据(2018)X0826行初41号行政判决,针对原告提出的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已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告知书》并邮寄给原告,被告已履行职责。二、原告要求提供1996年至2018年xx镇编制年报信息,该信息不是被告制作,也不在被告保管范围内,被告没有原告要求提供的资料,原告可以向制作单位xx镇政府进行查询。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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