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扎某、更某某妨碍公务案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丁嫣律师
 基本案情
  扎某和其父更某某因对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7)青2323民初74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于同年7月10日16时许,到泽库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父子二人将上诉状递交后,在返回途中见办案法官旦某驾车回单位,便又返回泽库县法院,跟随旦某来到二楼办公室。进入办公室后,旦某询问二人有什么事,更某某说:“我们不服判决,是来交上诉状的。”旦某说:“你们不服可以上诉。”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更某某用手撕住旦某的头发,扎某顺手拿起办公桌上的一个水杯砸向旦某的头部,并拳脚相加,三人撕扯至办公区楼道后,扎某、更某某见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赶到,便离开法院。经司法鉴定,旦某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更某某、扎某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碍承办法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庭审中,更某某、扎谋已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对二被告人处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更某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扎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采取违法途径,妨碍法官履行职务,是挑衅我国司法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判。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裁判结果不服应当通过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上诉,同时诉讼过程中的其他事项也应当通过程序法的规定进行。
(本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