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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讲义之录制者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9-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2)客体: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A.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B.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2、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义务:
  录制者在进行录制时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A.首先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B.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C.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绎作品那么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D.例外,构成法定许可的无须取得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情形
  (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他人所录制的作品;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向公众提供其所录制的作品的原件及复制品;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其录制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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