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拆除住宅防盗网的行为违法
【摘要】2018年9月2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原告,认定原告在x市x区私有住宅阳台外搭建构筑物,属违法建设。2018年10月16日、18日,被告分两次拆除案涉防盗网。2019年5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未经规划许可的案涉防盗网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对案涉防盗网实施拆除,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应确认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违章建筑,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定期限
一.引言
在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拆除住宅防盗网的行为违法,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贺某某与x市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06行初28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原告,认定原告在x市x区私有住宅阳台外搭建构筑物,违法建设建筑面积8平方米,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限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于该决定中告知了原告可以于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16日、18日,被告分两次拆除案涉防盗网。
三.裁判结果
被告对未经规划许可的案涉防盗网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对案涉防盗网实施拆除,既没有对原告事先书面催告,亦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被告在此情况下自行拆除案涉防盗网,明显违反法律程序。但原告的防盗网已被拆除,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2019年5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8年10月16日、18日分两次对原告位于x市x区私有住宅的防盗网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偏离职守,滥用公权,其行为实属违法行政,不仅行政程序违法,违反《物权法》,侵害公民权利,更是难以容忍。被告强拆居民背街的防盗网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事实上,周边很多工程队在实施房屋立面改造工程时,都是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对背街的防盗网采取保护性措施,不作拆除的。望法院伸张正义。
(二)答辩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擅自修建的构筑物(防盗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无论原告在诉状中如何申诉、陈述、表述,原告都改变不了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建的事实。为了军运会的召开,被告对原告的违建进行了紧急拆除亦是事出有因。被告认为,被告依法对违法构筑物的拆除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被告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原告所陈述的理由均不成立,被告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三)法院认为: 《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以并处罚款。”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3.行政诉讼:对销售牛肉做出没收并销毁处置,须提供未经检疫的证明。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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