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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申请内容履行信息公开,对不当的答复行为需予纠正

发布日期:2019-12-14    作者:梁波律师

【摘要】原告孙某于2018年11月16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征收拆迁相关信息。其答复内容为:你的房屋建设时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应该予以拆除。2019年5月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向原告重新作出信息答复。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机关,法律规定,信息公开 
      一.引言 
      未按照申请内容进行答复,按照法律应重新作出信息答复,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孙某与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626行初10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孙某于2018年11月16日以特快专递(1004156262932)形式向被告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要求被告公开《x县x河生态水系黑臭水体治理与环境景观提升工程项目》的规划详图或者规划红线图,该项目涉及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均需加盖公章)。 
      (二)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答复,其答复内容为:你的房屋在x县x河北办事处x庄居委会职教中心对面x河北岸,该位置在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该房屋建设时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应该予以拆除。 
      (三)原告孙某不服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告x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x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x政行复决(2018)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定驳回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裁判结果 
      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按照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向原告重新作出信息答复;x县人民政府在没有认真审查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公开的内容是否与原告申请答复内容一致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2019年5月5日法院判决,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孙某重新给予信息答复;撤销x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x政行复决[2018]32号行政复议决定。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在x河北侧、x庄居委会x庄西拥有房屋一处。现原告所有的房屋已被拆除,为了知悉此次征收程序合法性,原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而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而政府信息公开的宗旨是一问一答,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是答非所问。x县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在审查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行为时,仍然没有纠正其不当的答复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二)答辩意见:起诉人孙某针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参与的强制拆除等行政行为已经多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信息答复是正确的。x县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x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不得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2.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涉及当事人名称、属地等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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