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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发布日期:2019-12-13    作者:丁嫣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10时许,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某甲、工作人员赵某乙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某浴池,向当事人刘某某送达其妻闫某某起诉与其离婚一案的起诉状与开庭传票,刘某某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先后用锤子、菜刀等工具暴力袭击赵某甲与赵某乙,将赵某甲打伤后抢走卷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右膝部外伤造成右侧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处理结果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宽城区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极少数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常常把法院干警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看成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把自身利益满足与否当作衡量法院裁判的唯一标准,动辄以暴力手段去“维护”自身诉求,这一不法行为既损害法律权威又影响社会稳定。本案告诫人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才能依法高效地执行公务,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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